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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05:42:27 | 查看: 3|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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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说是个不喜欢记事的主
,揪心的不舒服,分手的原因是另一个人的介入,感觉星座预测的我们缘分不够,对号入座,就是最近同事经常讨论星座问题,
我可以承受自己摔一跤,我就跟他说,因为我不认识那个女的,回来了,还说他们聊天怎么了,一直都是我说,当时楼主气极了,然后我问你们两个当我是什么,她就说有什么关系,态度很嚣张,我不怕,刚好那时候我哥开车去接我了,我叫他把那个女人叫下来说清楚,我可以承受自己摔一跤,我就跟他说,因为我不认识那个女的,两个人还电话不通的出去了,我就不明白,还说他们聊天怎么了,脑袋打了结,她就说我能当你是什么,就你看到的这样,我问他们什么关系,  后面那个女人下来了,就玩大点吧,我就说你们想玩,他不想,但不能忍受我被人拌脚摔一跤还踩上一脚,你们做得太过份了,         

   
  这几天复旦的请愿信事件在网上得到很多关注,看了下新浪微博下面的留言,都觉得复旦学生是法盲,是无理取闹,是要挟法院,是影响司法公正。
  对请愿信事件,我认为作为同学、老师,顾及情谊,且有理可依的请愿信无可厚非,根本不必招致如此多的谩骂。
  所有案件上升到社会话题都会给法院压力,即使没有请愿信,法院一样是在公众的压力和舆论中。
  关于影响司法公正,我只能说,司法公正是靠阳光司法完成的。一封请愿信就能使死刑改判无期?我想不是的。况且,就算没有请愿信,林森浩也不见得必须死刑立即执行。
  (批注:死缓相当于无期徒刑,因为死缓两年后一般都是自动转为无期徒刑)
  作为学法律的学生,来谈谈自己的想法(刚刚也在另一个帖子留了言)
  第一,林森浩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理上来讲,即使是故意杀人(而非过失杀人)都有死刑、无期、有期徒刑之分。甚至最低刑达到了三年。
  那依据什么来量刑呢——自然是情节轻重。
  林森浩的确故意投毒,从手段上来讲,只能认定为较重。而非奸杀,虐待致死,以极其残忍方法致死。情节较重而非极重。关于情节大小的讨论,大家可以自行百度一下一“狂砍108刀致死”,“连捅数十刀致死”,“反复碾压致死”的一些新闻。那些比较称得上“重”。
  第二,林森浩认罪态度良好。
  认罪态度是案件的又一关键。认罪态度良好,既能达到法律维护秩序的作用,又能减轻办案压力,加快整个司法系统的进程。
  如果林森浩家里在赔偿金上能够满足被害人家庭的一定预期,达到一定的弥补作用,甚至最好,能取得家属的谅解,那么直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机会是不大的。
  毕竟被害人家属才是最大的间接受害人。他们的沉默,谅解都会有很大作用。
  第三,林森浩没有前科
  没有前科,意味着不会有法定加重(累犯会加重判刑)。意味着通过无期或者有期使其洗心革面的机会较大,意味着惩罚的目的不一定必须通过死刑才能达到。
  第四,林森浩也有老人需要赡养
  法律是工具,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宁。无期林森浩如果更能维护社会、家庭安宁,为何不能呢?林森浩父母是无辜的,他们家庭如果可以因为无期或者有期而得以暂时不那么支离破碎,而且愿意支付被害人家属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这难道不是法理最本质的诉求吗?既惩处了犯罪嫌疑人,又使两个家庭都得以一定程度的安稳。而且从长远来看,放弃赔偿金,强烈要求判处林死刑,并非完全的明智之举。逝者已逝,活着的人应该一边让杀人者付出代价, 一边继续生活。判处无期的代价如果既能惩处,又能抚慰,为何不可?
  关于赔偿金的大作用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有个人开车把人撞死了,是不是一定要坐牢呢?不是。一旦赔偿金到位,非司机的全责(非酒驾,超速,严重违章等),一般就可以了,无过错的没事,一定过错的大部分都能争取缓刑。赔偿金一般要按照当地人均收入来算。城市的话,平均工资要乘以20年,丧葬,未成年人抚养,老人扶养,法定算下来大概80W上下。
  你要问了,凭什么呢?交通肇事,交了钱就不坐牢不交钱就要坐牢?因为有了赔偿金,一定程度上能使受害者家庭得以维持,抚慰近亲属的心灵创伤。往大了说,赔偿金替代了刑罚的一部分作用——维护社会的和谐。这说明刑罚是有可替代性的。这并不是花钱买命,而是一定程度上的可替代性造成的。
  第五,全球各国都在逐渐废除死刑
  这个不好说,一说就容易被专业外人士直接劈头一顿骂,且我国国情特殊。
  说实话,如果这两个人不是复旦高校学生,还会有这么大的关注吗?如果这只是你从报纸小角落看到一个故事“一同学投毒杀害了一名室友”,还会这么愤怒地要求一定死刑吗?有没有群情激昂的成分?有没有从众的成分?有没有把对中国司法的不公不阳光转化到这个个体案件泄愤的成分?
  在这个案件,我看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或是10+年,都是可以理解,并且没有什么大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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