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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0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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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身边不是你
几点啊之类的,我知道他是属于有贼心没贼胆也没贼钱的人,可是我忍住了没说,说自己没那个胆子, 结果昨天我一进家门,
, 谁来给孩子们编织那童话和玩具,我还要儿时的那个自己,今宵酒醒无梦,无尽的星空多灿烂!多像那一幅晚景呵,风乍起,只有你一个人!就像那把雨天的伞,混杂着雨声,又有谁会明了它会将你带到一个什么地方?,近得像是在梦醒的前一刻,将它在水中浸一浸, , , 居住情况:,无收入,无收入,男,??,???,?,???,????, ----朴树--《久已失传的大海》, 那本祖先的书已流浪成另一种文字,轻抚那些沉淀多年的尘埃….,你是否已被淹没?此生匆匆,泪坠!,又清晰无比,如隔世般阑珊,才找得到自己的归宿?要走多少的错路,那些落下的旧时心情,
我们是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纳翁乡板阳村腊洞屯全体村民。现不得不向全社会揭露一个乡级人民政府——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与民争利,鱼肉百姓的事实:
先讲一个连环杀人案件:2013年3月26日13时左右,位于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的香格里拉饭店同一客房内有两人先后被杀死,同日约17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纳翁乡板阳村腊洞屯境内有个叫寨湖坡的林地里,又有一名男子被杀死。这个惨案里面,三个死者中两个是父子关系。原来,凶手是同一个人,就是因为林地、木材生意纠纷,他在不到24小时里连续剥脱了三个鲜活的生命。(此案中央电视台1台2013年9月28日的《今日说法》作了报道,题目是《死亡名单》。.......
话说我们有一片山坡土地位于我们村背,面积约1800亩,叫寨湖坡,即上面所说的2013.3.26第二个杀人现场。此地是我们腊洞人的先祖在乾隆年间(1736年-1796间)最先报垦开发、管理使用的,并命名为寨湖坡(也称柴虎坡),全村500多人就依靠这些土地生产生活,此地历来由我们屯实际管理使用。解放后经过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几个历史阶段都没有划分给乔善乡,更不是属于乔善乡政府所有。
1992年,罗城县政府号召全县造林灭荒,乔善乡政府便以强权强占我们上述土地,我们阻止多次,但乔善乡政府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因为他们是政府,我们是普通百姓,我们也没奈何,拿他们没办法。乔善乡政府为了达到长期强占目的,又进一步地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树苗,雇请乔善乡大城村高洞屯、大城村腊洞屯出人工造林,成立所谓“大城万亩林场”(这个“林场”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2006年6月,乔善乡政府以530000元价格把该片土地上的林木转让给纳翁乡肯才村肯才屯当老师而停薪留职做木材生意的覃文会(即上述2013年3月26日覃文会连环杀人案),从此,覃文会成为了这片土地上林木的“林权人”。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将这片土地所有权确权给我们,但是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府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办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当着我们屯群众的面叫嚣:“你们不听我讲我就把这片土地全部割给乔善乡的人!”,果然,在这个工作人员操作下,罗城县政府作出了“罗政处字(2012)2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把我们屯这片土地——寨湖坡的所有权全部确权给了本县乔善乡所属的大城村高洞、腊洞(注:此地名与我屯名称雷同系偶然)、采洞、台闯、古金村拉江屯等五个自然屯所有。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错误的处理决定。为此,我们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高洞、腊洞、采洞、台闯、拉江屯为第三人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前述罗城县政府“罗政处字(2012)2号处理决定”。罗城县法院或许不得已迫于政府的压力(或者是不得已讨好县政府?)作出(2013)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维持罗城县政府上述处理决定。我们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池市中级法院作出了(2013)河市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内容是:“一、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板阳村腊洞屯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河池市中级法院这个判决,到底是维持罗城县政府(2012)2号处理决定,还是撤销罗城县政府这个处理决定?让人摸不着头脑。对于河池市中级法院这个判决,我们只能理解为:法院不好得罪政府,也不好太委屈我们,就作出了这样一个奇葩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判决,但是我们决不怪法院,我们旗帜鲜明地谴责乔善乡政府和罗城县政府处理本案的林业部门的官员!
(一)强烈要求上级党委、政府、纪检门部查处;
1、查处覃文会受让上述争议地林木时支付给乔善乡政府转让款530000元的去向。1800多亩成林杉木,为什么只卖53万元?按当时价格每立方杉木700元计算(现在每立方1000元)。我们算1700多亩成林杉木,每亩最少有6个立方米木材。1700亩乖以每亩6个立方米=10200个立方米。10200个立方米乖以每立方米700多元,这片成林杉木价值有710多万元。为何只卖53万元?是不是有人得了买方的好处才这样低价卖?还有,覃文会付给乔善乡政府这53万元转让款进了哪些人的口袋?
2、乔善乡政府为了得到不可告人的巨额非法利益,而利用职权大肆造假证应付上级政府和我们正当的行政诉讼活动,把属于我们的土地超越职权(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规定,集体间的土地、林木纠纷,由县级政府处理)转让给覃文会,我屯当然不会同意覃文会利用这片土地,覃文会因付钱给了乔善乡政府,又和我屯闹纠纷,最后导致覃文会实施了一天不到24小时内连环杀死三人的命案,轰动全国。也导致我们腊洞屯500多村民集资上访,告状,付出很大的代价,严重的影响我们的生产生活。这是乔善乡政府典型的滥用职权、与民争利造成的恶果。
另外,大家注意:在行政诉讼中,乔善乡政府为了壮大力量对付我们,他们就把小小的金洞屯剔除,(这也许是金洞屯本身不愿违着良心与我们争)。在这种情况下,乔善乡政府只好把之前与我们争议无关的,《林地林木转让协议书》上没名份的大城村彩洞屯、台洞屯和古金村的拉江屯拉进来。这样争议的第三人就由原来只剩两个屯变成成五个屯。他们的队伍壮大多了。正如,我们在乔善乡府开调解会后,乔善乡政府宴请那五个屯的代表时,有个干部讲:“我们五个屯难道争不过板阳腊洞一个屯吗?只要大家齐心。”这不是弄虚作假是什么?一审时,乔善乡政府去一个干部带领第三人五个屯的代表去出庭,也就是压阵。乔善乡政府发通知时强调,你们几个屯法人代表都要出庭,不去的,以后有什么事就不要找乡政府。是呀,如果没有这几个屯的代表去,谁来替他们说话呢?代表政府出庭的县林业局干部某人就成唱独脚戏了。其实那几个屯的人去是做陪衬,做应声筒而已,发言只是“同意政府意见”。这又是乔善乡政府行政腐败行为之一。
二审时,乔善乡政府就不好派人出面了,又怕那几个屯没有去出庭,据说被请去出庭的每个屯法人代表发陆仟元偿金。这么高的聘请出庭代价,多吸引人啊!可是有良知的人还是不为金钱所惑,没有去出庭。如彩洞屯没有人去,就叫与本案无关的瓦窑屯的人去顶替,高洞屯的屯长不去,就叫本村“大炮筒”的村民罗李芳去。台闯的屯长不去,叫村民彭代钦去代理。说明那几个屯的人不是主动同我们争这片土地的,他们是被乔善乡政府绑架去的,挨去的。这块土地历史以来属于谁的,现在还是该属于谁的。周边屯的群众心知肚明的,他们跟我们屯的人讲知心话时都说:“同你们争柴虎坡是政府的,不是我们要和你们争。他们为了争利,故意绑马尾相踢,让群众斗志群众,他们好得利。”
(二)、强烈要求查处罗城县林业局干部某人在这案件中极力为乔善乡政府制造假证的违法违纪问题。
1、县林业局干部某人(暂时隐去他名字)带五个人到我们腊洞屯调查此案时,一天同时对五个不同人不同家庭作调查笔录。到被调查人覃明辉和蒙罗明家调查时,该政府官员叫屯长许覃飞只带一个人去,进两人家门后,政府官员叫许覃飞走开,只有该政府官员一人做问话笔录。做完笔录后没有读给被调查人听,也没有给笔录材料给被调查人看就叫签字。象覃明辉70多岁了,又不识字。按讲应该读给他听后才签字。这是林业局干部某人故意欺骗被调查人,这是明显违法。一个人去取证,却每一份材料都写上三个人的名字,这又属程序违法。这是林业局干部某人为乔善乡政府作假证据之一。
2、乔善乡政府造假证据,作为代表县政府去调查处理纠纷的某人难道他不知道?他从案件开始调查到开庭他一直把屁股坐在被告的一方。如我方在争议林地种有杉树林、松树林,放过牛,他也到争议林地见了。可是他写的材料里只字没提到我方也有林木在争议地里。在法庭上也只是否定。这是林业局干部某人为被告方乔善乡政府作假证据之二。
3、林业局干部某人作为县政府的代表出面处理我们与乔善乡政府的柴虎坡林地纠纷直至法院法官一、二审。他从不带法官深入现场到争议林地调查过。为什么呢?因为一到现场,见到真的,他们就做不了假的了。他在材料中讲我们板阳腊洞屯在争议的柴虎坡里没有一草一木。如果他带法官到现场就会见到我们有竹林,有杉木林,还有残存的松树干等,他的谎言就会不攻自破了。这是林业局干部某人为被告方乔善乡政府作假证据之三。
上述某人为什么极力为乔善乡政府制造假证据?其实他的动机极为不纯,他不是县政府派去调查解决问题的,而是充当了乔善乡政府请去造假证据的具体谋划人。据此,我们要求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对这个人行政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强烈要求罢免他的职务,不许他继续参与此案调解活动。
任何势力图谋来侵占都是违法的,我们绝不允许。我们虽然没有钱,但我们有的是正义、我们有的是勇气,我们有的是力量,我们有的是决心,我们要用生命捍卫好我们这片土地,我们相信公正会战胜腐败,正义会战胜邪恶!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纳翁乡板阳村腊洞屯 全体村民
2014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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