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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0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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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龙井市法院渎职及不作为的检举
我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西城镇新民社区居民王广和,一个小吃部个体户,今年快60了,2010年龙井市龙盛水产公司拖欠我鱼款200多万,为此我把龙井市龙盛公司告到和龙市法院,2012年7月27日和龙市法院判龙盛公司偿付我方276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没有意见。然,被告不但不还钱,竟威胁我说:“我宁可把钱都花给法院,也不给你老王一分钱”,没过2个月,被告所在地的龙井市法院不断插手本不属于自己的案件,一方面恶意阻挠我方案件的实施,另一方面通过假债务、违规贷款、违规破产等方式,极力将此案件拿到龙井管辖,以实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我的案子打了两年多,不但没要回本属于自己的养老钱,还额外承担了起诉费、评估费等高额费用有20多万,真是压得我喘不过气了,而被告一家却开着3辆高级车,坐拥2万平方米厂房,6套豪宅,整日花天酒地,这让我一个年近60岁的老人如何理解一个法治社会的涵义。
打官司这两年,我每天跟人讲理,龙井市法院于院长、王院长每次都是敷衍了事,龙井市信访、纪检态度恶劣。州法院、州信访、州政法委等部门都知道我的冤情,但就是无力解决。下面我简要向贵委说明一下龙井法院于院长等一干人的渎职及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1、肆意捏造巨额假债务500万元。2012龙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中原告任秀红将价值高达近500万元的鳕鱼出售给龙盛公司,任秀红所在的好之味水产公司与龙盛公司根本没有业务往来,其所生产的产品也不属于同类,龙井基层法院在没有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仅听取当事人的个人陈述便加以调解确认,其调节书有严重的逻辑错误,5月份春末夏初根本不是出售干明太鱼的时节。前几日龙井法院再次开庭举行听证,然而该法院又一次的敷衍了事,声称原告任秀红的货物来源无法查询,被告的进货账单也无法查询。只是简单的告知我们去检举揭发。
(2)龙井法院帮助龙盛公司转移财产至亲属名下。2013龙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龙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帮助龙盛公司法人张杰以个人名义侵占公司资产近百万,所得款物龙盛公司法人代表张杰已转移至其女儿及其他亲属名下,龙井龙盛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向个体加工户收购干鱼,然后再以张杰个人名义出售,地区有关工商、税务部门确置之不理。对此,检举人曾多次书面向龙井市人民法院反映,然而龙井市法院有关工作人员与领导对此置之不理。检举人认为该案系龙盛公司法人代表张杰以个人名义实现公司债权,此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并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工商银行违规贷款。工商银行在我方已查封保全被告厂房等资产的情况下,仍旧以该厂房为抵押帮助被告贷款300万元,且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快速以2012龙民二初字第734号调解的方式给予工商银行优先债权,且在我方已进入拍卖程序的情况下,抢先拍卖,后在我方强烈抗议下停止。
(4)为达目的违规进入破产程序。被告与工商银行串通,以其厂房在银行的违规抵押为借口,严重阻扰我方拍卖情况下,龙井法院无视《破产法》,在龙盛公司连最基本的财务账本都没有的情况下,仅用三天时间就宣布龙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便逃避债务。
(5)其他情况。2012龙民二初字第738号调解书(龙井市供销社与龙盛公司违法企业间拆借)、2013龙民二再字第3号判决书(龙井法院纠正此前案件当事人主体不适格)、2012龙民二初字第734号调解书(原告工商银行伙同龙井法院提前实现债权,意图侵害申请人合法债权)均说明了龙井市法院在处理涉及龙盛公司所有案件无一不存在违法、违规之处。
综上,违规破产,虚假债务,银行贷款去向不明,张杰财产不知去向均是龙井法院蓄意帮助龙盛公司逃避债务的表现。以上情况属实,请贵院予以查清,并依法驳回龙盛公司的破产申请。忘贵单位能执行党中央打击渎职犯罪,纯洁干部队伍的号召,提高我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并及时给予检举人答复。
检举人:王广和
联系电话:13614331077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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