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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5 07: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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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恒亮,现年72岁,身份证号码410102194305282030?受害人李连军是我的儿子,现年49岁。
2013年11月10日在工作期间受到郑州市三官庙拆迁办人员的暴力侵害,2013年12月,经公安部门指派的郑州市司法部门鉴定为重伤。
2013年12月办理案件的是郑州市三官庙治安大队 。由于被害人办理工伤,需要办案机关开具受害人在工作中受伤证明。但是公安机关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开具证明。最后一位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向我们提交换,开据工伤证明可以你们必须撤案,就是工伤不立案不工伤,你必须写保证,你签字受害人签字,对案件不再追究,对你儿子很不利。进行要挟
2014年4月24日郑州市公安局负责此案件的建设路刑侦队王警官突然告知我们,检察院让受害人按照2014年新的标准重新做司法鉴定。如果不做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到了,就要改变对其羁押方式。如果不做检察院不接收案卷。在它们的欺骗下我们同意了做二次鉴定。受害人家属执意要知道司法鉴定中心在什么地方,公安部门负责人就是不说,并要求受害人明天和他们一起去。为什么不敢让受害人知道司法鉴定中心在哪里?叫什么名字?
4月25日受害人家属向郑州公安机关建设路刑侦队提出是谁让做的?怎么通知的,一位胖胖的警官忽悠我们说:”是检察院打电话通知让你们做的“我们问有什么文书没有?警官说:”没有,全国都在做,打个电话就行了,还有什么文书?“
最不可思议的是被害人在郑州市黄河医院河南省维实司法鉴定中心,再没有做完检查和未出结果时一名法医向被害人家属说你们的鉴定结果会有所不同。法医鉴定这个神圣的机构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的,为什么结果和他说的一样呢?轻伤!用新的标准把重伤套成轻伤!你们法医太有才了,使用的是哪个鉴定条文套成轻伤的?在网上就可以搜索到,按新标准鉴定的条文,其中是这样写的(脑积液达到四周以上不吸收,头部做了开颅引流手术属于大脑和外界接触)这两点受害人都有,符合重伤的标准,你们为什么给做出轻伤的?这个二次鉴定是无效的,因为这次鉴定是被欺骗做的,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月26日我们觉得我们被公安部门给欺骗了,我们又来到了郑州市公安机关建设路刑侦大队讨要个说法。接待我们的是王警官。被害人家属提出,立案抓捕嫌疑人后刑侦大队向被害人提出,必须按2014年新的标准做二次鉴定。我感到很意外也很吃惊,对此提出质疑,郑州市建设路刑侦队王姓警官说:”按14年新文件全国都在搞,不是你一家,如果不去按新标准做二次鉴定就对犯罪嫌疑人改变羁押方式,检察院也不接收。受害人家属问,是不是检察院要求我们做按新标准重新做司法鉴定的?王警官却不承认了,给予否定!说:”我没说过“(这就是警察在搞欺骗,24号自己亲口说的话才过一天就忘了,这样的记忆还能办案吗?)
我们提出为什么不执行2014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损伤标准的通知。其通知说的非常清楚,致人损伤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的正在审理或我没有审理的案件按2013年的原标准。王警官说:”关键是但是,根据这个但是全国都在做。“请看但是说的是什么?(但是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较轻的使用损伤标准)
一个被司法鉴定为重伤的人员,是不够成损伤吗?重伤是损伤较轻吗?谁能给我一个正确公正的答案,如果解释不清,或解释为全国都在搞为由,不给予回答。我只能这样想,相关办案部门用但是做文章。把重伤拉出来进行变更,是不是另有目的?是不是有意袒护拆迁办犯罪嫌疑人?二次鉴定是不和法的。是不应该做的。
全国都在搞搞什么,是不是都在用但是,这一条把发生在2013年的重伤都要按一四年的新标准二次鉴定一遍。如果这样做。实际上就把通知的第一条完全否定了。发生在2013年的损伤到底什么损伤才是用语言标准,请给予答复?如果使用一个重伤人员还要不要俺但是的内容做二次鉴定请给予答复?如果2013年的重伤按照但是的条文来对照,是不是不构成损伤或者是损伤较轻?如果是,在中国这个大地上还有重伤吗?除非是死人。
此时我想起了李连军被鉴定重伤后需要办理工伤。向郑州市三官庙派出所治安大队提出要求写李连军在工作期间受到暴力侵害的证明。部门以种种理由说不能写证明,后来提出交换条件说我们可以帮你写这个证明,但你必须撤案写保证,你签字李连军签字,对此岸不再追究,这个案子对你很不利。
综上所述,这个公安部门的相关人员不是千方百计的袒护拆迁办犯罪嫌疑人吗?公安刑侦队也好,治安队也好,从以上的这些行为就是袒护犯罪嫌疑人。作为我一个被害人的亲属想不通的是,提出问题,不予正面回答这是什么意思?我们2013年的重伤非要按2014年的新标准做鉴定的目的,就是要减轻拆迁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你们公安部门相关人员利用欺骗和要挟的手段,让被害人做了二次鉴定,我们认为这是有关人员的个人行为,二次鉴定是无限的。
5月19日受害人家属来到中原区检察院,询问受害人按新标准二次鉴定是不是检察院让做的?,518房间一位姓李的检察官接待了我们,就是不正面回答,只说全国都在搞来搪塞,后来问的急了,说了一句这是惯例。到底惯例是什么意思?天下哪还有说理的地方,最后我们问犯罪嫌疑人到哪里了?检察院接待人员说已经到了检察院。
当天晚上我们把犯罪嫌疑人已经转移到了检察院的事情告诉了律师,律师回应我们到了检察院他就可以,调阅和复印所有的相关笔录和案卷。
5月21日律师打电话告诉我们情况说:”中原区检察院负责人员说不让我调阅相关案件文件和复印文件,不允许受害人一方调阅文件,只允许犯罪嫌疑人一方调阅文件。请问你们中原区检察院有法律依据吗?这样做?如果有哪一条哪一款?
在此期间我多方走访同样是执法部门,回复的不一样?相关执法部门的答复是,你的案件是2013年发生的按条文必须按一三年的标准,不存在按新标准。
2014年5月21日我们得到了通知二次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为轻伤。
5月22日受害人家属来到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拿回我们鉴定用的片子,一开始法医不给,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并要求相关领导出来解释问题,法医说我请示一下领导。结果片子和所有资料在没有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下就拿回了所有资料了。但是领导却躲了。我们要求对这次鉴定提出问,结果法医是这样忽悠我们的:关于你们的伤情可以做开颅手术也可以不做开颅手术,(按2014年的新标准颅骨骨折,脑脊液持续四周以上。做了开颅引流手术,都可以鉴定为重伤二级。)到了法院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别恶裂,法院可以重新按照老标准从新鉴定!又在忽悠我们,我知道了河南为什么片子的名声多年来一直抹不去的原因。
2014年5月23日害人家属来到了河南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咨询有关2013年受伤被鉴定为重伤,最高法通知2014年1月1日之前的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按原标准,为什么不按原标准办,让受害人按14年的损伤标准二次做司法鉴定。话还没说完,公安厅信访办的一位女同志说我们不是搞鉴定的,我说:是你们公安部门指派的,我们去做的,公安厅女同志说谁叫你们去做就叫谁去解释,我说他们解释不了,我才找你们的,公安厅女同志说:我也解释不了他不懂。我说能不能给我找一个能解释清楚的部门,公安厅女同志说:不知道找谁,不知道找哪个部门?随后我又到了省高法,要见领导,门卫说:领导你是见不了的,我说见不了我去找谁啊?他让我找审判服务中心,一进门口,一位男青年检查了我的手提袋后,问什么事,我说明了来意。他让我找一位正在办公的女同志,我来问受伤损害的事,为什么不按最高法通知的内容去办,话还没有说完,对方说,这个事情,别问我们应该去问律师,这位同志因有事离开?
2014年5月26日被害人律师到检察院复印案卷,中原区检察院告知律师,因材料不全案卷又一次退回了公安机关。
时至今日长达六个多月,有关公安机关到底在干什么?是不作为还是在袒护犯罪嫌疑人。
再次期间我们走访了河南省司法厅,一位接待我们的人员直接了当的告诉我们:新文件规定只要是在2014年一月一日以前发生的损伤都要按照以前的鉴定标准,我们这都接到了这个文件,公安部门也有的,至于他们是真不知道还是家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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