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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18:36:32 | 查看: 6| 回复: 0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2014年5月22日报道: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5月21日,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属违法。
  吴春霞因为家事和村务纠纷上访,被当地视为维稳对象。2008年7月16日,吴春霞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参加与前夫的离婚案审理,开庭过程中,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冲进法庭将吴春霞带走并拘留10日,随后将其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院,住院长达132天。
  出院后,吴春霞决心为“被精神病”讨个说法。2009年,吴春霞将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的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
  2012年6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医院负有审查送治人监护人资格的责任,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小桥办事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赔偿近15万元。
  民事案件获得胜诉之后,吴春霞没有停下维权的脚步。2012年10月9日,吴春霞将主要送治人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将她送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6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吴春霞的诉讼请求,判决认为公安局参与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为存在过错。
  公安局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院,称没有证据证明公安局实施了送医行为,并且吴春霞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此案于2013年7月18日二审开庭后,吴春霞于昨日获得二审判决。河南省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2008年7月16日她被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0天。7月25日,被周口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1年。7月26日,被送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12月5日,被“治疗”132天后获准出院。
  2009年6月8日吴春霞的劳教处罚撤销。12月10日,吴春霞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的小桥办事处侵权。
  2011年3月拘留处罚被撤销,吴春霞获国家赔偿1423.3元。
  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一审判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11万余元。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10月19日,吴春霞起诉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后改名第六分局)送治行为违法。
  2013年5月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春霞诉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一案胜诉。7月18日,吴春霞诉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二审于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
  2014年5月21日吴春霞诉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行政行为违法,二审维持原判。
  京华时报: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公安带走的?
  吴春霞:2003年,因为丈夫有外遇起诉到法院要和我离婚,在这期间我的财产被非法处置了,我先后找乡妇联、省妇联都没有结果,最后2007年我就上北京,找全国妇联,去国家信访局。当时我被周口市公安局给我拦访了,被带到一个宾馆,后来我从宾馆逃了出来。
  出来之后,我回到河南,因为和丈夫的离婚官司开庭。当天在法庭上,冲进来几个人,一个人问“谁是吴春霞?”我应了一声,就给我带走了。之后公安审讯我,先拘留了我10天,后来又说我扰乱社会秩序,劳动教养我一年。
  京华时报:既然是劳动教养,你又怎么到了精神病院?
  吴春霞:我也不清楚,我没有进劳教所,直接被送到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其实我刚到的时候,根本不知道那里是精神病院,第二天看见医生才知道。他们说我有病,偏执型精神病,必须得给我治疗。
  京华时报:那你到底有没有偏执型精神病?
  吴春霞:公安机关和医院都没有给我做过鉴定,就说我是精神病,当时给我记录的症状是“乱跑,告状3年”。而且,当时医院在治疗了100多天之后在病历中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这就说明医院根本不确定我到底有没有病,就给我治疗。现在我的官司胜诉了,他们认定我有病是违法的。
  京华时报:你在精神病院待了132天,经历是怎么样的?
  吴春霞:他们让我吃各种药,把我双眼蒙上,从我头顶直接刺入钢针,还要通电,每周三次,我越喊越证明我有精神病。我跟他们说我没有精神病,求他们放我回家,但是没有用。后来我就好几次自杀,他们终于叫家人接我回家。
  京华时报:从精神病院出来后,如何走上维权之路?
  吴春霞:出院后,我体重长了20 多斤,还得了高血压和高血脂,可能还丧失了生育能力。我觉得他们太欺负人了,这个事情让我无法忘记,决定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我就先后到纪委、到法院。最开始,我到川汇区法院起诉精神病医院、街道办事处、公安局都不给我立案。后来我又上周口市中院,中院指定沈丘县法院审理。总之谁违法我就要追究谁的责任,最后,我得到了应有的公正。
  京华时报:现在的生活如何?
  吴春霞:我没有了家庭,孩子也判给了丈夫,民事赔偿得到了10 多万,勉强还能维持生活。
  久哥看了上述报道,心中隐隐作痛。久哥相信,任何一个正常的中国人看了都会义愤填膺!
  一个极其普通的弱势个体吴春霞,因为丈夫有外遇而起诉离婚,期间未经法院判决,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即被转移!极其单纯而孱弱无助的吴春霞因为相信党会主持正义,因为相信政府会主持公道,于是向更高一级的政府组织寻求帮助,于是她像很多弱势个体一样走上了上访之路。但是,吴春霞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支持,等待她的却是最惨痛最黑暗的“被精神病132天”。
  2008年7月16日她被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0天。7月25日,被周口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1年。7月26日,被送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她在河南省精神病院被蒙上眼睛强行灌药,她的头部被强行插入钢针进行电疗。她在被强行治疗期间,体重长了20 多斤,还得了高血压和高血脂,可能还丧失了生育能力。她进行了殊死反抗,她多次自杀未遂。2月5日,经受了非人的132天强行治疗后,她获准出院。
  她出院之后就走上了艰难地维权控诉之路,她胜诉了,她胜诉之后获得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的14.5336万元。
  久哥认为,吴春霞虽然胜诉了,但她的“胜诉”依然是相当不公道的,这种胜诉带有极大的欺骗性!“被精神病132天”,她受到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绝不是区区14万元所能够赔偿的。为什么这样说呢?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此案的性质。
  吴春霞遭遇的是“群体作恶”。有三个单位是犯罪集体:一个是小桥办事处;一个是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一个是河南省精神病院。小桥办事处认定吴春霞是“社会不稳定因素”,是“维稳对象”,它是犯罪元凶;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和河南省精神病院是施害方,他们共同实施了对吴春霞的犯罪行为。
  群体作恶是中国的特色。比如说,一伙人将一个小偷打死了,这就是群体作恶。在群体作恶中,由于所谓的“法不责众”心理作祟,在施害过程中,它是一个比一个凶狠毒辣,因此“群体作恶”也被称作“群体比恶”。“群体比恶”在文革时期达到顶峰:一个单位的一把手被“革命群众”打死了;一个学校的校长被一群“革命小将”打死了;一个“走资派”被一群“红卫兵”打死了;一个学术权威被一群“红小鬼”打死了。在文革期间,这样的惨剧比比皆是。在没有法制或者法制虚伪的国家,任何一个人都没有安全保障,包括最高统治者。
  法律的本质就是制止“个体作恶”和“群体作恶”,对社会危害最大的是“群体作恶”,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制止“群体作恶”,那这个国家就没有法律,即使有,那这个法律也是虚伪的。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谈到新加坡的成功经验时曾经说过:我们依靠的不是什么儒家思想,而是西方人给我们留下的法制精神!
  在吴春霞一案中,起诉的对象应该有四个人:小桥办事处的主任;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的局长;河南省精神病院的院长及其吴春霞的主治医师。是他们共同制造了这一起人间惨剧,他们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他们不仅要判徒刑,还要由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在,吴春霞胜诉了,但是施害者并未受到任何惩罚,他们只是用纳税人的钱对受害者进行了区区14万元的安慰性的赔偿!他们还会继续作恶,并且作恶的对象就是你我他,还包括作恶者自己!
  所以说,不能制止群体作恶的法律是虚伪的;在此种法律条款之下进行的审判也是虚伪的;这种所谓的胜诉也是虚伪的,它只是一种表面上的精神麻醉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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