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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06: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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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卫生局129号文散播六年成“国家机密 来源:南方周末
核心提示:今年3月,陈晓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公开这份文件,结果被卫生局拒绝,理由是该文是保密文件。原来,陈晓兰3月向上海市卫生局就129号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先是告诉她要“延期答复”。
我说它是机密,那就是机密的 (梁伟驰/图)
“国家机密”出笼记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发自上海
正常情况下,国家涉密文件的秘密性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弱,文件保密期限满就会自行解密。
但在上海市卫生局,一份曾四处传播的文件,在发出6年后摇身一变,成为“国家机密”。更令人惊奇的是,这份“机密”文件竟然可以在法院档案室查阅——
“国家秘密”由谁定、怎么定?日前上海的一起行政官司表明,这很简单,政府某个部门开个会、敲个章就可以了。甚至之前没有密级的文件,也可以随时成为“秘密”文件。
神秘的129号文件
11月11日,上海市著名的打假医生陈晓兰,把上海市卫生局告上了法庭。双方较量的焦点,是一份神秘的文件——沪卫医政[2004]129号文件(以下简称“129号文”)。
今年3月,陈晓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公开这份文件,结果被卫生局拒绝,理由是该文是保密文件。
129号文,究竟是一份什么文件呢?
这一文件发布日期是2004年7月。当时,被媒体形容为“打假医生”的陈晓兰尚不出名。她写了一篇反映上海部分医院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文章,被网友发到网上。
上海市主要领导在内参上看到该文,批示要求上海市卫生局予以查核。为答复领导批示,上海市卫生局发了一个129号文,向上海市政府报告“调查结果”。这份文件指出,陈晓兰的文章内容不实,并直称陈晓兰“扭曲事实真相”、“混淆视听”,并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训诫”。该文件共印发15份。
据陈晓兰回忆,在向市政府报告之前,上海市卫生局并没有向其本人核实有关情况。事实上,网文中提到的“光量子”早在2001年被上海市药监局查实停用,相关企业也受到处罚。
陈晓兰当时并不知道129号文的存在。一直到2004年底,她再次去北京向有关部门继续反映问题时,一位官员将这份文件拿给她看。
原来,上海市卫生局打给市政府的129号文件,不知什么原因,落到了陈晓兰的举报对象手里。他们拿着这份文件到中央有关部门“上访”以说明陈晓兰因举报不实,被上海有关部门处理过。
此后,陈晓兰在多家医院暗访时,也看到过贴在墙上的129号文及附件。不过,由于认为她反映的相关问题早已有定论(国家药监局就此发了两个文件,上海市药监局曾发文奖励陈晓兰两万元),她也就没有把这份文件当回事。
陈晓兰真正意识到问题严重,是在2005年打官司时。当时,她“冒充”病人“以身试针”取证,将几家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医院相继告到法院。不料,这些官司大都莫名其妙地输掉了。一位法官曾善意提醒她:你的官司肯定会输,背后有许多你不知道的东西……
有一次庭审结束之后,法官悄悄给她看了一下129号文,特别是最后一页要求相关部门“训诫”她的内容。她这才知道,原来被告医院将这份文件提交给法院了。
值得一提的是,129号文发出之后,并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按上海市卫生局的要求“训诫”陈晓兰。相反,签发129号文的原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很快因为某些原因被免职了。
据陈晓兰介绍,129号文出来前几天,她听说有人要给自己“政治定性”,于是赶紧写信给当时上海市政府主管医疗的副市长,要求反映情况。这位副市长安排人接待,在听陈汇报后,当面予以肯定。
两度申请公开被拒
输了几起官司,陈晓兰想看到那份文件。2006年,在报纸上看到政府信息可以公开,陈晓兰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看129号文,得到的答复是:“(129文件)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按规定不予公开。
那段时间,陈晓兰的“打假”义举得到舆论声援,也获得了官方认可。2006年4月,上海市市长韩正在全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上肯定了陈晓兰。不仅如此,陈还一度成为上海市药监局、医保局的“监督员”,并获得上海2006“真情·和谐”年度人物和2007年央视“感动中国”人物称号。
陈晓兰再度想起129号文,是在去年。她得知有不少人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信息公开,结果都被拒绝。理由要么是“患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未明确文件名称、文号’”,要么是“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陈晓兰觉得,129号文与她个人直接相关,而且也有明确的文号及名称。再说,距离上次答复也有4年了,应该不再属于“正在调查、处理的政府信息”了吧。今年3月,她再度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此时,距129号文发出已有6年,上海市卫生局局长也已换了两位。
结果这次陈晓兰发现,129号文摇身一变,变成“保密”文件了。
卫生局开会“定密”
陈晓兰的要求,当然又被上海市卫生局拒绝。她又向卫生部提起行政复议,也被驳回,理由同样是129号文属“保密”文件。于是,陈晓兰将上海市卫生局告上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这一案件很重视,不仅没有以“涉密”为由不公开审理,相反,还安排了一个较大的法庭,审理过程全程录像,并有各界人士前来旁听。
11月11日,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这份129号文件成为“国家秘密”的过程,被清晰还原了出来。
原来,陈晓兰3月向上海市卫生局就129号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先是告诉她要“延期答复”。然后,卫生局又为此召开了一个专题会议,认定(129号文)是“机密文件”,不得公开。
根据会后形成的“专题会议纪要”,这个会由上海市卫生局一位副局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卫生局保密办、医政处、法规处、信息公开办等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共同认定该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在该局备存的129号文的左上角加盖了一个“机密”章,让它正式成为“国家机密”。
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那么,为什么把129号文定为“国家机密”,而不是其他密级呢?上海市卫生局解释说:文件是打给市政府的报告,“市政府文件来的时候是机密,我们报告也应该是机密”。
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中国保密史出现了罕见一幕:一份曾四处传播的文件,在发出6年之后突然成了“国家机密”。而正常情况下,国家秘密的秘密性,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弱的,而一旦文件保密期限届满,就应该自行解密。
不知是不是意识到此举有欠妥当,上海市卫生局“专题会议纪要”中,也专门提到:“针对之前我局未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和保密工作要求,及时对该文件进行定密等问题所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要求有关处室对该文件进行加密处理。同时在机关内部组织一次保密管理相关内容的学习,以提高全体职工的保密意识……”
“国家机密”竟可查阅?
因为文件已经属于“国家机密”了,上海市卫生局向法庭提供证据时,对129号文只复印了文件的文号,上面盖有一个“机密”字样的图章,而内容则是一片空白。
然而,让法官和被告大吃一惊的是,原告陈晓兰,当庭提交了129号文的“拍照”版,文件上并没盖“机密”章。
原来,开庭前一天,陈晓兰在多名“证人”陪同下,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档案室查阅,在该院的电子文档中查到了129号文的复印件,属于“可打印信息”。不过,在陈晓兰付完费开始打印时,工作人员又表示该信息不能打印,于是陈晓兰只能对着电脑拍下照片。
拍照之前,陈晓兰特意看了下文件是否注明“秘密”字样。发现没有后,她才敢按下快门。“否则的话,我就是泄露国家秘密。”陈晓兰说。
之前,陈晓兰曾多次去浦东新区法院查阅过129号文件。陈晓兰解释说,这次之所以又去法院,是担心开庭之后,她可能再没有机会看到这份与她命运攸关的文件了。
上海市卫生局当庭承认,陈晓兰所拍的照片与129号文原件内容一致。
陈晓兰的代理律师斯伟江当庭提出,希望法官审查129号文到底属不属于“国家秘密”。他说,因为这份文件被说是“国家机密”,自己都没敢去看,担心泄露国家机密,被“抓进去坐几年牢”……
法官对此未予答复,在合议半小时后,宣布此案择期判决。
■链接
国家秘密
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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